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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葫芦岛市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址审定工作规则试行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添加时间:2022-06-21

  现将《葫芦岛市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址审定工作规则试行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6月27日前通过电话、传真或纸质形式将建议反馈至葫芦岛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6666916     3110298(自动传真)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及《关于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和公告工作的通知》(辽民区函〔2022〕74号),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址审定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址的审定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是指独立的建筑或居民小区等集群建筑。

  第四条 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的标准地名指经过相关部门核准的地名。地名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

  第五条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征求民政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民政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民政部门按规定在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同步更新国家地名信息库。

  第六条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的标准地址指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的楼门牌编码。楼门牌编码的确定分两个阶段进行。规划总平面图审定阶段确定每栋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不动产登记阶段确定其中门市、车库、仓房等的标准地址。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首先持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方案到民政部门办理城区建筑物标准地址审定表(预批准)并同步与有资质的厂家签订楼门牌制作安装协议,确保使用楼门牌符合国标《GB 17733-2008 地名标志》的要求。然后依据城区建筑物标准地址审定表(预批准)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审定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申请,完善规划总平面图。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总平面图方案调整申请,建筑物数量或相对位置变化时,需重新办理标准地址审定表(预批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民政部门正式依申请批准城区建筑物标准地址审定表。

  第十条本规则由葫芦岛市民政局、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