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民政局权责事项目录(其它行政权力)
文章来源: | 添加时间:2020-06-18 |
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QTQKL0001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葫芦岛市民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第四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申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2.审查责任:对慈善信托受托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材料(一式4份)进行审核。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对原备案的信托文件,重新备案申请书,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及其他文件(一式4份)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收到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对符合公开募捐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核实的,颁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对申请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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