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民政局权责事项目录(行政给付)
文章来源: | 添加时间:2020-06-18 |
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GFMZ000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行政给付 | 葫芦岛市民政局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求助人员提供的情况,并予以登记。 3.决定责任:依规作出是否开展救助的决定。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4.执行责任:按照规定为受助人员提供食物、住宿,对突发疾病的要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并安排接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已是第一篇
- 下一篇:对因被盗、被抢和突发灾害流落街头的人员实施临时...